(2014)郊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候某、长治市浩航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侯某,长治市浩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支公司,长治市市政管理处,长治市科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49号原告钟某甲,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钟某乙,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曹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长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浩航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郊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支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县。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支公司员工,住长治市城区。被告长治市市政管理处,地址长治市。法定代表人曲某,职务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科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长治县。委托代理人马某甲,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管线维护站经理,住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某,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侯某、长治市浩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市市政管理处、长治市科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钟某甲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钟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 薇审 判 员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曹海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