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凉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有仁与张学仁、张发、张军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仁,张学仁,张发,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凉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有仁,男,汉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武继花,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有仁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国虎,凉州区武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学仁,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张发,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张军(又名张福),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张有仁与张学仁、张发、张军侵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学仁、张发、张军应按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有仁占有承包土地。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张学仁、张发、张军占有申请执行人张有仁的承包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并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将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0)凉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铁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