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重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孟新龙与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龙,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重初字第11号原告孟新龙。法定代理人王璐。被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新龙诉被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吕慧玲审判员 马效红审判员 王海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