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云杰与梁桂芳、李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杰,梁桂芳,李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168-2号原告张云杰,男,汉族。被告梁桂芳,女,汉族。被告李树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杰诉被告梁桂芳、李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杰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梁桂芳所有的位于XX号X、X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XXXX**号);二、查封期间两年,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房产进行买卖、过户、赠予、毁损等,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