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江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郑立勤诉开江永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勤,开江县永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江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郑立勤,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被执行人:开江县永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运文,公司经理。郑立勤诉开江永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江县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开江县永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江县永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开江县永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郑立勤应将上海大众途观2.0T导航白色车辆退还给被执行人开江县永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该车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开江县永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所有的上海大众途观2.0T导航白色车辆一辆。二、由申请执行人郑立勤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三、扣押期限为1年,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2止。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陈晓佶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安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