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程岳定与夏献平、汤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岳定,夏献平,汤灵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995号原告:程岳定。被告:夏献平。被告:汤灵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岳定与被告夏献平、汤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岳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程岳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