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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程岳定与夏献平、汤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岳定,夏献平,汤灵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995号原告:程岳定。被告:夏献平。被告:汤灵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岳定与被告夏献平、汤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岳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程岳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