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周民初字第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忠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忠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周民初字第0592号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0976-1。法定代表人董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胥加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苏娟,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忠福。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忠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忠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