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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岚与句容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岚,句容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赵岚。委托代理人王胜龄。被告句容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滨江广场1号楼28楼。法定代表人任勤,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岚诉被告句容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赵岚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