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子娘娘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子娘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2216号罪犯雷子娘娘,又名娄子石席,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6日作出(1998)乐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子娘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8日作出(1998)川刑一终字第8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子娘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于1999年9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2010年7月30日、2012年5月3日分别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3805号刑事裁定、(2012)成刑执字第2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子娘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10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子娘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子娘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