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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耿翠萍与耿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翠萍,耿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耿翠萍,女,1952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耿翠荣,女,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申请执行人耿翠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耿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伟审判员  赵伟滨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