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欧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欧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 告 南 京 冠 亚 电 源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南 京 欧 磊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冠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委托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欧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欧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冠亚公司诉被告欧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冠亚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冠亚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353元由原告冠亚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