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柏林等诉抚州市水利局等生命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柏林,汪木香,唐员龙,唐小强,抚州市水利局,抚州鸿泰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柏林,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农民。系死者杨小兰的生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木香,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杨小兰的生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员龙,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个体经营户。系死者杨小兰的丈夫。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小强,男,2002年8月20日生,汉族,南丰县人。系死者杨小兰的儿子。法定代理人:唐员龙,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个体经营户。系唐小强的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州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廖金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淦,男,抚州市水利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州鸿泰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才,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杨柏林、汪木香、唐员龙、唐小强因与被申请人抚州市水利局、抚州鸿泰砂石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抚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旭生审判员 杜小娟审判员 崔春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能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