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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川强诉被告任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川强,任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刘川强,男,生于1980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任满强,男,生于1979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川强诉被告任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川强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1500元,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川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川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