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川强诉被告任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川强,任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刘川强,男,生于1980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任满强,男,生于1979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川强诉被告任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川强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1500元,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川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川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