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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民二清(预)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万长、张京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万长,张京梅,中山市成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民二清(预)字第2-2号申请人:罗万长,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区。申请人:张京梅,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龙镜锋、邹银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成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翡翠花园翠康街5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罗万长,总经理。申请人罗万长、张京梅分别于2012年1月10日、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成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人罗万长、张京梅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2014年4月23日自愿撤回其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罗万长、张京梅撤回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成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万长、张京梅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成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廖国添审判员  贺铁斌审判员  石 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瑛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