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董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董XX,女,1953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Xx,男,67岁,汉族。原告董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