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申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梅玉峰与被申请人刘法明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梅玉峰,刘法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申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玉峰,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法明,男。再审申请人梅玉峰与被申请人刘法明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南民二终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梅玉峰再审申请称:1、车辆被扣的根本原因系刘法明指使梅正伟私自使用梅玉峰存放于刘法明处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并非梅玉峰涉嫌包庇犯罪。2、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裁判文书中审判长与审判员为一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查认为:刘法明虽然未经梅玉峰同意擅自动用车辆,发生事故。但案发后由于梅玉峰包庇驾驶人梅正伟被批捕在逃,致使车辆长时间被扣无法归还,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案发时该车辆正在修理,但该车有营运许可证,计算赔偿的标准时依照营运费用计算并无不当。裁判文书中的笔误本院已以(2010)南民二终字第718-1号民事裁定书补正。因此梅玉峰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梅玉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梅玉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