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庄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会,庄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刘福会,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庄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会诉被告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会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刘福会负担。审 判 长 胡中华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廖炳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