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垫法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庄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会,庄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刘福会,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庄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会诉被告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会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刘福会负担。审 判 长  胡中华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廖炳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