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山东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xxx。法定代表人宗可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薄发兴,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钟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共计7720元,由原告山东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