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中与被执行人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中,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68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中,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庆丰镇董徐村*组**号。被执行人孙云,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城泽园理想城**栋***室。申请执行人李建中与被执行人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