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黄良珍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南梁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黄良珍,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南梁农场卫生院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新南路南梁农场1093号。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南梁农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郊。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王婧芳,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思凤,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南梁农场副场长,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小区10-1-401室(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良珍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南梁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良珍于2014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良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良珍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梅人民陪审员 李玉香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闯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