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14日。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良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念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