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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邵长芹与张梅、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芹,张梅,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388号申请人邵长芹被执行人张梅被执行人张萍本院在执行邵长芹与张梅、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措施。查询中查明张萍有银行存款,并裁定划拨21900元,还查明张萍在财政局有工资收入,并已进行扣留,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梅在位于******号楼*单元***室有房屋及车库一套,现已对其房屋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拍卖,别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610000元,执行到位21900元,未执行到位588100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永刚执行员  吴培明执行员  曹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