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北京贝得汇科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贝得汇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密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北京贝得汇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村陈庄子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2356272-8。法定代表人唐革新,经理。申请人北京贝得汇科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可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十万零三百八十七元,出票人为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贝得汇科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贝得汇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亚平代理审判员 谭桃园人民陪审员 张连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