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黄慧君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君,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173号原告黄慧君,女,199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黄洪官,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宏。第三人奚斌,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黄慧君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慧君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