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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石秋红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秋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秋红,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小营村。2013年9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秋红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秋红及其辩护人宋仕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7日4时左右,被告人石秋红与丈夫燕某丙因感情纠葛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石秋红在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小营村家中卧室内,趁燕某丙熟睡之际,用铁锤砸了燕某丙头部几下,石秋红认为燕某丙死亡,便打110报警。同时燕某丙的伤情经保定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内损伤、脑挫伤、创伤性脑出血、创伤性硬膜外出血、开放性颞骨骨折、皮肤裂伤、耳损伤。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石秋红供述,证人燕某甲、蔡某、石某、燕某乙、万某、王某证言,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据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石秋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秋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因经常遭被害人的伤害,情绪一时失控造成的本案,被告人并无杀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有自首,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4时左右,被告人石秋红与丈夫燕某丙因感情纠葛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石秋红在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小营村家中卧室内,趁燕某丙熟睡之际,用铁锤砸了燕某丙头部几下,石秋红认为燕某丙死亡,便打110报警,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燕某丙的伤情经保定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内损伤、脑挫伤、创伤性脑出血、创伤性硬膜外出血、开放性颞骨骨折、皮肤裂伤、耳损伤。另查,被害人燕某丙不要求被告人对其经济赔偿,要求对被告人石秋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石秋红供述。这段时间因感情问题一直在和丈夫燕某丙闹矛盾,燕某丙平时不怎么回家,2013年9月6日回家后俩人一直吵架,其丈夫离婚的态度很坚决,并用拳打了石秋红。二人睡觉后,石秋红觉得其丈夫对其太狠不如一块死了,就用平时砸核桃的铁锤子,砸了睡在其身边的丈夫脑袋几下。当时他也没动,觉得他应该是死了,后给其妹妹打电话,对她讲杀了燕某丙,其妹妹让石秋红打120救燕某丙,之后石秋红拨打的120抢救燕某丙,同时拨打110报警。2、被害人燕某丙陈述。怎么被打不知道,后听其子讲是被其妻子石秋红打的。燕某丙认为二人有点小矛盾,但没什么大事。3、证人燕某甲证言,系燕某丙的姐姐。证明不知道燕某丙和石秋红夫妻之间有矛盾。4、证人蔡某证言,系燕某丙的母亲。证明不知道燕某丙和石秋红夫妻之间有矛盾。证人石某证言。2013年9月7日凌晨4时许,石秋红给其打电话讲,把其姐夫燕某丙打坏了,石某让石秋红赶紧救燕某丙,后又给石秋红打电话,她讲己打了120和110了。证人燕某乙证言,系燕某丙的儿子。9月7日凌晨5点多钟,听到外边乱哄哄的,看到医生和警察正用担架往外抬燕某丙,头部都是血,后送去医院。二人平时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经常吵架,还互相对着打,9月6日晚没听到二人闹矛盾。证人万某证言,系燕某乙女朋友。其所证内容与燕某乙的证言一致。8、证人王某证言,系急救中心工作人员。9月7日凌晨参与了抢救燕某丙。9、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9月7日04时16分,石秋红报警称:在其家中将丈夫杀了。10、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证实燕某丙的伤系开放性颅内损伤脑挫伤(额颞左)创伤性脑出血(颞左)创伤性硬膜外出血(颞顶左)开放性颞骨骨折(左)皮肤裂伤(额颞左)耳损伤(左)。11、到案经过,被告人石秋红到案后如实供述杀人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秋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秋红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秋红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秋红与被害人燕某丙系夫妻关系,故被害人不要求被告人给予经济赔偿,但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相对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并结合被告人的自首及悔罪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秋红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秦  青审判员 李 保 全审判员 宗 宝 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宁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