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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暴四则诉长治市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四则,长治市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暴四则,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太原市人。委托代理人吴建峰,系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治市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张健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伊田,系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暴四则与被告长治市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暴四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四则撤回对被告长治市合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暴四则承担。审 判 长  李亚平审 判 员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王骏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