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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信中良、王启兰与贾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中良,王启兰,贾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信中良申请执行人:王启兰被执行人:贾延祥申请人信中良、王启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延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延祥因在监狱服刑,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