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信中良、王启兰与贾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中良,王启兰,贾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信中良申请执行人:王启兰被执行人:贾延祥申请人信中良、王启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延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延祥因在监狱服刑,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