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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知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滨海明珠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欧德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滨海明珠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彦。委托代理人:潘连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高宁。委托代理人:郑一峰。委托代理人:赵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欧德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慧山。委托代理人:史红雨。原审被告:魏龙。原审被告:茅桂花。上诉人烟台滨海明珠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烟台欧德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龙、茅桂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滨海明珠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以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滨海明珠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滨海明珠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烟台滨海明珠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