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禹广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禹广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刑执字第353号罪犯禹广治,男,生于1982年1月13日,汉族,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秦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禹广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012年被本院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禹广治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禹广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