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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京师国教(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吕向东与张明亮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师国教(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吕向东,张明亮,杭州百纳航空乘务培训有限公司,黄山外航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黄山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58-2号原告:京师国教(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吕向东。委托代理人:樊建梅。委托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向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亮,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杭州百纳航空乘务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被告:黄山外航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被告: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光。委托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革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50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6403-6。法定代表人:覃金平。委托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革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师国教(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吕向东诉张明亮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黄山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亦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本院认为,黄山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亦未经登记机关登记,不具备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京师国教(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吕向东对黄山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 荣审判员 吴林丹审判员 周 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乾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