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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才某与更某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更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50号原告才某,女,藏族,1982年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无业。被告更某某某,男,藏族,1979年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诉被告更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与被告更某某某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00元。审判员 :韩 英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帕巴旦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