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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磊与高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高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赵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高淑梅,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北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高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不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北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及有可执行财产和能力时可恢复本院的执行。审判长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