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江军舰与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游龙山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军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游龙山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江军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燕萍,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游龙山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李长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游龙山经济合作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军舰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游龙山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军舰于2014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军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江军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军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