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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大庆市通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与周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通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让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通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凯。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贵群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徐昭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