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