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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