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垫法民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1337号原告谢某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