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8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峤与重庆荣尚广告有限公司,刘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峤,谭炳毅,刘莎,重庆荣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843-2号原告李峤,女,生于1982年10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炳毅,男,生于1974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彤,重庆荣尚广告公司员工。被告刘莎,女,生于1978年1月29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刘彤,系被告刘莎之兄。被告重庆荣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0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6090-2。法定代表人张华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彤,重庆荣尚广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峤与被告谭炳毅、刘莎、重庆荣尚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峤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40元,由原告李峤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