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金华、新郑市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郑市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华,新郑市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刘金华。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杨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华诉被告新郑市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华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刘金华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