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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永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永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孙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倩,系原告母亲。被告孙永江,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十字街村街西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永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