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永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永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孙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倩,系原告母亲。被告孙永江,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十字街村街西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永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