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微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西卫与张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卫,张子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陈西卫。委托代理人:崔磊,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斌。特别授权。被告张子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西卫诉被告张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陈西卫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西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西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西卫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盛兆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