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西卫与张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卫,张子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陈西卫。委托代理人:崔磊,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斌。特别授权。被告张子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西卫诉被告张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陈西卫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西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西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西卫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盛兆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