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县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洋与韩建伟、孙会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韩建伟,孙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县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67年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建伟,男,196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会林,男,1962年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韩建伟、孙会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现被执行人韩建伟、孙会林无固定居所,在其开户的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