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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洒有限公司诉湖北双香洒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湖北双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97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双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451号。法定代表人彭柱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双香酒业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双香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20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建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