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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熊寿江、胡春花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寿江,胡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岳林,主任。被执行人:熊寿江,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春花,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征决(2013)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征决(2013)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王机英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