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陕西卫蛟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卫蛟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卫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米秦路***号。法定代表人卫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秋、贾传义,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该公司董事长。陕西卫蛟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2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