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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晏国华申请执行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承包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国华,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晏国华,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关于晏国华与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承包协议纠纷案件中,(2010)泸仲字第68号仲裁书,(2012)泸仲字第55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在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的存款260000元至泸县人们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