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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秦元芝与江门市冠堡经贸有限公司、董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元芝,江门市冠堡经贸有限公司,董晓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元芝,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冠堡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来。原审被告:董晓亮,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秦元芝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冠堡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董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9日书面通知上诉人秦元芝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秦元芝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秦元芝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元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