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江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文江诉宋凤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江,宋凤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江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文江,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乡。被告宋凤印,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文江与被告宋凤印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江、被告宋凤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江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向他购买一处房产,欠他房款100,000元,被告为他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同年2月8日还款。欠款到期后,被告拒绝给付。故他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0,000元。原告李文江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2014年1月8日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00元房款的事实。被告宋凤印辩称:2011年10月8日,原告向他借款100,000元,月利率10‰,期限一年,并用所有权人为海明启的一处房屋抵押。2012年10月8日,原告给付利息12,000元,未还本金,双方重新约定:月利率15‰,期限一年。2013年10月,他向原告索要借款,原告称没钱,但愿意以抵押的房屋用于抵偿债务。因原告拒绝还款,他被迫同意原告用房屋抵债,房屋作价22,0000元。原告要求他出具一张100,000元欠据,否则拒绝提供产权人海明启的信息,他被迫为原告出具欠据。房屋过户时,评估价格仅是63,780元,原告欠他本息合计121,000元,两项差价50,000元,他不应再给付原告欠款。房屋过户时,缴纳的税金1,200元都是他支付的,这不合理。综上所述,他的意见是1.把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返还房款,或者房屋归他,他五年内将欠款还清。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被告宋凤印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房产证复印件一份、税款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被告要求把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偿还被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李文江与被告宋凤印约定用房屋折价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加以审核认定。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照10‰计息,借款期限一年,原告将所有权人登记为海明启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被告。2012年10月8日,原告给付被告利息12,000元,未偿还本金,双方重新约定:按照月利率15‰计息,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向原告索要借款时,原告表示愿意用其抵押的房屋折价清偿债务。经双方协商,涉案房屋作价220,000元,扣除借款本息后,被告应给付原告折价款100,000元,被告为此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4年1月8日至2月8日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文江与被告宋凤印之间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自愿达成以物折价清偿债务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其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李文江已协助被告宋凤印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宋凤印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返还房屋折价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李文江的诉求予以支持。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凤印给付原告李文江欠款1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宋凤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