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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郭某1诉被告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郭某1,女,汉族,住宁国市。法定代理人:郭某2,女,汉族,住宁国市,系原告郭某1之母。被告:惠某某,男,汉族,住宁国市,系宁国某某餐厅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俊,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1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对被告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