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江汉明、江云定等与王继贤、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汉明,江云定,江惠甜,林就福,王继贤,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吴曦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江汉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11。原告江云定,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272。原告江惠甜,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03。原告林就福,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4710。原告江汉明、江云定、江惠甜、林就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曦悦,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贤,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身份证号码:×××0018。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姜虹。委托代理人何国兴,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航,该××员工。原告江汉明、江云定、江惠甜、林就福诉被告王继贤、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云定、江惠甜及原告江汉明、江云定、江惠甜、林就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曦悦,被告王继贤、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国兴、被告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11月5日7时55分许,被告王继贤驾驶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红旗镇联港工业区管委会路段时,碰撞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往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林玉瑞、李悦安和钟惠琴,造成林玉瑞当场死亡,李悦安和钟惠琴受伤以及大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王继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三、保险购买情况:粤C×××××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处仅购买了交强险。四、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继贤、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各类赔偿金合计人民币665,44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4,750元、丧葬费38,7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43.5元、进行善后处置交通费810元、殡仪馆费12,788元,已扣除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5万元);2、判令被告王继贤、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请求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765,443.5元3、判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一、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本院认定被告王继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关于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受害人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且各被告对原告损失按城镇标准计算无异议。因此,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损害赔偿费用。三、关于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继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王继贤、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均表示被告王继贤系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为职务行为。据此,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四、关于被告珠海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继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班车承租运输合同》,由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车辆及司机,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为被告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上下班提供班车运输服务,由被告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每月的包车费用。被告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使用人,因此,被告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继贤造成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五、关于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为6547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原告主张的丧葬费为3875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受害人生前共有四姐弟,四姐弟需扶养父亲林就福。按法律规定,受害人生前本应承担原告林就福5年生活费五分之一的义务。据此,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为8343.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进行善后处置交通费属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原告主张810元,且提供了相应的票据,结合本案的实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殡仪馆费12788元。原告已主张丧葬费,殡仪馆费属于重复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受害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已造成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据此,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00元。以上合计为80265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已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本院业已于2015年3月27日书面通知本事故另两名伤者李悦安、钟惠琴起诉,李悦安、钟惠琴收到通知后至今仍未向本院起诉。本案受害人损失总额超过肇事车辆交强险限额,因此,本院不对伤者李悦安、钟惠琴预留份额。综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江汉明、江云定、江惠甜、林就福予以赔偿。对超出11万交强险保险范围损失人民币692655.5元(802,655.5元-110,000元),因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应予以扣除,故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642655.5元(692655.5元-5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汉明、江云定、江惠甜、林就福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汉明、江云定、江惠甜、林就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642655.5元。三、驳回原告江汉明、江云定、江惠甜、林就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54元、保全费人民币2940元,由原告江汉明、江云定、江惠甜、林就福承担人民币120元,被告珠海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4,2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英典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人民陪审员 袁 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洪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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