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胡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08号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程伟,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小玲 来自: